政策法规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技改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和《新建工业项目》五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公众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4.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不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需新征用地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5.支持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6.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一定要求,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7.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并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的节能技改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另外,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含150万千瓦时)的,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准煤或节电150万千瓦时,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
   
   10.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五、鼓励“两化融合”和建设品牌示范企业
   
   12.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信息化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并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推进品牌示范企业建设。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14.为鼓励开发区、县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它
   
   15.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市辖四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市与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三大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三县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16.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的项目,按季度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和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17.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8.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原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6号)、《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5号)同时废止。2011年1月1日以前,按市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2010〕26号)规定申报并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执行至补助期满。
   
   19.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下一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